代575。學習《歷代誌下》21:1-20的具體筆記 2026·7·8·(#875)
今天接續昨日所學習的神的話語:【首先注意第1节与第20节的前后呼应:两代君王安葬地完全不同;这意味着人的一生言行都是有后果的(约翰福音5:25-29)。约兰:יְהוֹרָם,Jehovah is exalted。与北国以色列另外一位君王同名;也有祭司叫约兰。第2节谈到约兰6个弟兄就是约沙法另外6个儿子。第3节说明约沙法对这7个儿子有了不同的安排。约沙法第三次悲剧性的缺乏知人之智。长子继承王位这是人的传统,但大卫并非长子。“4约兰兴起(קוּם)坐他父的位,奋勇自强,就用刀杀了他的众兄弟和以色列的几个首领”。动词קוּם可能表明约兰在众弟兄中本来天赋平平;现在却异军凸起。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,他在众弟兄中并没有显露头角,甚至伪装自己,弟兄相爱。但是一旦继承大统,就开始“奋勇自强”:חָזַק,to strengthen, prevail, harden, be strong, become strong, be courageous, be firm, grow firm, be resolute, be sore。至少在这个语境中,这个动词更指刚愎自用和独裁专制。约兰要建立一人体制。这也同时出于自卑者的权力恐惧与独裁者一人独大的权力野心。】
约1约沙法与他列祖同睡,葬在大卫城他列祖的坟地里。他儿子约兰接续他作王。2约兰有几个兄弟,就是约沙法的儿子亚撒利雅,耶歇,撒迦利雅,亚撒利雅,米迦勒,示法提雅。这都是犹大王约沙法的儿子。3他们的父亲将许多金银,财宝,和犹大地的坚固城赐给他们。但将国赐给约兰,因为他是长子。4约兰兴起坐他父的位,奋勇自强,就用刀杀了他的众兄弟和以色列的几个首领。5约兰登基的时候年三十二岁,在耶路撒冷作王八年。6他行以色列诸王的道,与亚哈家一样。因他娶了亚哈的女儿为妻,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。7耶和华却因自己与大卫所立的约,不肯灭大卫的家,照他所应许的,永远赐灯光与大卫和他的子孙。8约兰年间,以东人背叛犹大,脱离他的权下,自己立王。9约兰就率领军长和所有的战车,夜间起来,攻击围困他的以东人和车兵长。10这样,以东人背叛犹大,脱离他的权下,直到今日。那时,立拿人也背叛了,因为约兰离弃耶和华他列祖的神。11他又在犹大诸山建筑丘坛,使耶路撒冷的居民行邪淫,诱惑犹大人。12先知以利亚达信与约兰说,耶和华你祖大卫的神如此说,因为你不行你父约沙法和犹大王亚撒的道,13乃行以色列诸王的道,使犹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行邪淫,像亚哈家一样,又杀了你父家比你好的诸兄弟。14故此,耶和华降大灾与你的百姓和你的妻子,儿女,并你一切所有的。15你的肠子必患病,日加沉重,以致你的肠子坠落下来。16以后,耶和华激动非利士人和靠近古实的亚拉伯人来攻击约兰。17他们上来攻击犹大,侵入境内,掳掠了王宫里所有的财货和他的妻子,儿女,除了他小儿子约哈斯(又名亚哈谢)之外,没有留下一个儿子。18这些事以后,耶和华使约兰的肠子患不能医治的病。19他患此病缠绵日久,过了二年,肠子坠落下来,病重而死。他的民没有为他烧什么物件,像从前为他列祖所烧的一样。20约兰登基的时候年三十二岁,在耶路撒冷作王八年。他去世无人思慕,众人葬他在大卫城,只是不在列王的坟墓里。
兰屠杀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弟兄,还有“以色列的几个首领”。也许都是以“反腐”的名义进行的。这是该隐杀害亚伯的升级版:“11我们应当彼此相爱。这就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。12不可像该隐。他是属那恶者,杀了他的兄弟。为什么杀了他呢?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,兄弟的行为是善的”(约翰一书3:11-12)。神没别任凭约兰无止境作恶:“5约兰登基的时候年三十二岁,在耶路撒冷作王八年”。约兰暴政至维系了8年。犹大国的人是有福的。如果暴君无限期执政或终身执政,只能说明上帝对这个民族充满了厌恶。或者说,暴君终身制是暴君及其臣民同时获得了互罚的天谴。至于约兰暴政的宗教根源,第6节说的很清楚:“6他行以色列诸王的道,与亚哈家一样。因他娶了亚哈的女儿为妻,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”。约兰跟从了妻子的信仰,就是北国以色列的邪教。这不是新鲜事(创世记6:1-7)。“因他娶了亚哈的女儿为妻”,与“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”之间,存在严密的因果关系。这场婚姻成了一个国家的地狱。亚拿尼亚同他的妻子撒非喇情况类似。
21章第6節:「他行以色列諸王的道,與亞哈家一樣;因他娶了亞哈的女兒為妻,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。」
回覆刪除原文字義:「道」道路;「亞哈」父親的兄弟。
文意解釋:「他行以色列諸王的道,與亞哈家一樣」:指引進巴力信仰,將巴力與耶和華同時當成是國神(參11~13節)。
「因他娶了亞哈的女兒為妻,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」:『亞哈的女兒』就是亞她利雅,後來滅王室、篡奪王位的也就是她(參代下二十二10)。
應用:
(一)人的天性就是喜愛犯罪,所以,約沙法的好榜樣不能改變亞哈,亞哈和耶洗別的女兒亞她利雅的壞榜樣卻輕易地把約蘭拖下了水。敬畏神的約沙法用毫無原則的愛心「幫助惡人,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」(代下十九2),最終結出了苦果:他兒子約蘭不但「行以色列諸王所行的,與亞哈家一樣」,「在猶大諸山建築邱壇」(代下二十一11),誘惑百姓敬拜偶像;而且一登基就「殺了他的眾兄弟和以色列的幾個首領」(代下二十一4),幾乎使大衛家的「燈光」(7節;王上十一36;十五4)熄滅了,比亞哈的邪惡有過之而無不及。
本網誌另開的經書學習《羅馬書》26/7/8
回覆刪除13章第3小段:「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,乃是叫作惡的懼怕。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?你只要行善,就可得他的稱讚;」
文意解釋:「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」:正常的政府官吏,受到法律的拘束,不能任意作威作福、無緣無故的擾民,所以我們若是行善――作安份守己的良民――便對他們無所懼怕。
「乃是叫作惡的懼怕」:可見政府具有管制罪犯的治安功能。
「你只要行善,就可得他的稱讚」:基督徒作守法的公民不僅不必畏懼政府官員,並且可以有好的見證,或許因此有機會可以引領他們歸主。
應用:
(一)基督徒若照聖經的教訓在世生活,沒有必要害怕政府官員。只有兩種情形是例外的:(1)基督徒中出了敗類,不行善反作惡;(2)政府官員中出了敗類,欺善怕惡。
(二)作官的即或有刑罰行善的,獎賞作惡的,他也總要說是刑罰作惡的,獎賞行善的。他們只有事實上的虛偽,總沒有原則上的虛偽。原則上,神所立的掌權者,總是賞善罰惡的。
(三)一個正常的基督徒,即便是在最困難的處境中,仍有可能安詳地生活。
第21章7小節:「耶和華卻因自己與大衛所立的約,不肯滅大衛的家,照祂所應許的,永遠賜燈光與大衛和他的子孫。」
回覆刪除本節文意:「耶和華卻因自己與大衛所立的約,不肯滅大衛的家,照祂所應許的,永遠賜燈光與大衛和他的子孫」:『永遠賜燈光』指大衛家在耶路撒冷的國位不斷有後裔繼承。(參王上十一36)。
實際上,猶大國於西底家作王時滅亡(參王下二十五章;代下三十六章),神給大衛的應許,乃完全和成就在大衛的子孫耶穌基督永遠為王(參啟十一15)。
話中之光:(一)神的應許並不會因著人的無知和自作孽而落空,因為祂要「親口應許,親手成就」(王上八24)。猶大諸王和以色列諸王都是「全然敗壞」(申三十一29)的罪人,但神沒有立刻「滅絕猶大」,並不是因為猶大諸王比以色列諸王更加順服、更加愛神,而是因為神要「照祂所應許大衛的話,永遠賜燈光與他的子孫」,給全然敗壞的人類帶來神最終的拯救方法——「大衛的子孫」(太一1)耶穌基督。
本網誌另開的經書學習《羅馬書》26/7/8
回覆刪除第13章8小節: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,要常以為虧欠;因為愛人的,就完全了律法。」
本節文意: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」:意即不可叫別人因我們而遭受損失。
「惟有彼此相愛」:『彼此』不單指基督徒之間,乃指與所有的人共處。
「要常以為虧欠」:愛是永遠償還不了的債(虧欠)。一個人不論已經付出了多少的愛,仍有義務要持續不斷地付出,因為愛是永不止息(林前十三8)。
「就完全了律法」:『律法』指舊約摩西律法;主耶穌是律法上一切儀文規條的實體(西二16~17),祂在十字架上已經成全了律法的要求,並把它的律例都廢去了(太五17;西二14),所以我們基督徒沒有必要再去遵守律法上的儀文規條。然而,律法上有關道德倫理的誡命(參9節),主耶穌不但從未教訓人不必遵守,反而將誡命的要求水準提高了(太五21~48)。因此,對新約時代的基督徒而言,我們所要遵守的律法,乃指摩西律法上有關道德倫理的誡命,但非照其字句,乃照其精意。
話中之光:
(一)『凡事不可虧欠人,』我們原有墮落的天性,總是喜歡占人便宜,而使人受虧。但主住在我們裏面的新生命,卻常使我們覺得對人有虧,因此凡事都不敢虧欠人。
(二)當我們開始學會感覺到,別人的事就是我們的事,別人的難處就是我們的難處,別人的重擔就是我們的重擔時,也就開始有了『彼此相愛』的心。
(三)所得的愛越多,所虧欠的愛也越大;操練以愛心待人,就覺得所欠的越深,且越能積極地愛人。
(四)當我們愛人時,就完滿地應付了律法的要求;因為真正對人的愛乃是從神的愛而來,而且我們愛人本就是愛神的果子。
本網誌另開的經書學習《羅馬書》26/7/8
回覆刪除13章6節:「你們納糧,也為這個緣故;因他們是神的差役,常常特管這事。」
本節注釋:「你們納糧,也為這個緣故」:『納糧』在當時是屬國人民對羅馬帝國該納的稅,換作今日的說法,就是繳納『國稅』。為了避免刑罰並免受良心的控告,因此需要誠實地納稅。
「因他們是神的差役,常常特管這事」:政府必需有稅金的收入,才能為維持必要的開銷,所以他們對於征稅之舉管得很嚴密。
話中之光:
(一)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,神的物當歸給神(可十二17);信徒活在地上,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,不可觸犯(參太十七27)。
(二)基督徒只能在合法的範圍內減少納稅,但千萬不可逃漏稅。
21章8節:「約蘭年間,以東人背叛猶大,脫離他的權下,自己立王。」
回覆刪除原文字義:「以東」紅;「背叛」反叛,違反。
本節注釋:「約蘭年間,以東人背叛猶大,脫離他的權下,自己立王」:『以東人』以掃的子孫,自從被大衛王所征服(參撒下八14),一直在南國猶大的統治底下。
話中之光:(一)約蘭離棄耶和華的結果得到了報應,為他自己的罪惡付上代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