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545。學習《歷代誌下》19:4-11的具體筆記 2026·6·8·(#845)

   今天接續昨日所學習的神的話語:【神是公义的神。不仅亚哈被审判,约沙法也必要为自己的“淫乱”付出代价。当约沙法返回之后,另外一位先知“哈拿尼(חֲנָנִי,gracious)的儿子耶户(יֵהוּא,Jehovah is He)”起来向他宣告了审判的信息:“你岂当帮助恶人,爱那恨恶耶和华的人呢?因此耶和华的忿怒临到你”。米该雅与耶户成为那个时代的两位见证人,也是基督两个两个地差遣出去的:《马可福音》6:7,“耶稣叫了十二个门徒来,差遣他们两个两个的出去。也赐给他们权柄,制伏污鬼”。污鬼就是上文“撒谎的灵”。耶户的宣告也是对所有泛爱主义者的警告:你不可以爱神所恨的人。主流基督教不是一直表演比上帝更有爱心吗?他们不是表演“没有敌人”吗?上帝有敌人;所以神的愤怒一直在他们身上。但神对约沙法的公义还表现在这里:“3然而你还有善行,因你从国中除掉木偶,立定心意寻求神。”一方面,审判是根据人的行为;另一方面,圣经不断教导我们要行义、行善,乃是为我们能够因此得到神公义。这是主的话语:《约翰福音》5:29,“行善的复活得生,作恶的复活定罪”。另参《罗马书》2:7,“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,和不能朽坏之福的,就以永生报应他们”(另参《加拉太书》6:9-10,《帖撒罗尼迦后书》3:13;《希伯来书》10:24,13:16;《雅各书》4:17;《使徒行传》9:36;《彼得前书》3:6,3:11;《约翰三书》1:11)。】

 然後繼續學習的经文是《历代志下》19章4-11節……

4约沙法住在耶路撒冷,以后又出巡民间,从别是巴直到以法莲山地,引导民归向耶和华他们列祖的神。5又在犹大国中遍地的坚固城里设立审判官,6对他们说,你们办事应当谨慎。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,乃是为耶和华。判断的时候,他必与你们同在。7现在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,谨慎办事。因为耶和华我们的神没有不义,不偏待人,也不受贿赂。8约沙法从利未人和祭司,并以色列族长中派定人,在耶路撒冷为耶和华判断,听民间的争讼,就回耶路撒冷去了。

9约沙法嘱咐他们说,你们当敬畏耶和华,忠心诚实办事。10住在各城里你们的弟兄,若有争讼的事来到你们这里,或为流血,或犯律法,诫命,律例,典章,你们要警戒他们,免得他们得罪耶和华,以致他的忿怒临到你们和你们的弟兄。这样行,你们就没有罪了。11凡属耶和华的事,有大祭司亚玛利雅管理你们。凡属王的事,有犹大支派的族长以实玛利的儿子西巴第雅管理你们。在你们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长。你们应当壮胆办事,愿耶和华与善人同在。

感谢主的话语。亚哈之死,特别是先知的严厉警告使约沙法得以“重建”。约沙法的重建运动继续,在这里主要表现在对国家和人民的政治治理方面。主流基督教藐视旧约的原因之一,就是为了将政治完全交给他们的父魔鬼;而历代志同样在为基督作见证,从中我们不断看见神的儿子如何治理神的家。这是两约一贯的真理:“4因为房屋都必有人建造。但建造万物的就是神。5摩西为仆人,在神的全家诚然尽忠,为要证明将来必传说的事。6但基督为儿子,治理神的家。我们若将可夸的盼望和胆量,坚持到底,便是他的家了”(《希伯来书》3:4-5);“21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。22并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,身体用清水洗净了,就当存着诚心,和充足的信心,来到神面前”(《希伯来书》10:21-22)。这段经文可以平行结构,所平行的是约沙法的两次“重要的政治讲话”。另外注意第11节中“愿耶和华与善人同在”,与第3节“然而你还有善行”前后呼应。以色列和基督教的政治治理不是建立蠢猪暴政和特权,也不是互相谄媚、淫乱着各种精致的利己主义者。教会是为了建立神的善良;而神必惩恶扬善。不可以容忍恶人,也不会再容忍骗子:“我知道你的行为,爱心,信心,勤劳,忍耐。又知道你末后所行的善事,比起初所行的更多”(《启示录》2:19);“我知道你的行为,劳碌,忍耐,也知道你不能容忍恶人”(《启示录》2:2a)。“因为耶和华我们的神没有不义”(7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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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本網誌另開的經書學習《使徒行傳》26/6/8
    11章第12節:「聖靈吩咐我和他們同去,不要疑惑(或作不要分別等類)。同著我去的,還有這六位弟兄;我們都進了那人的家。」

    文意註解:「不要疑惑」:原文或作『不要分別等類』,意即不要有所歧視。
    「同著我去的,還有這六位弟兄」:他們是約帕的弟兄(《使徒行傳》10:23)。當彼得在為他的行為辯護的時候,他們成了最好的見證人。彼得加上六位弟兄,一共七個人在場。『七』是完全的數目字,七個人的見證是完全的見證。按當時埃及的法律,要完全證明一個案件,必須有七個證人;又按照當時羅馬的法律,要證明一件真正重要的文件,必須有七個印章。因此彼得這句話的意思是說,我們一共有七個見證人,故這是一個千真萬確的事實。
    「我們都進了那人的家」:『那人』是指哥尼流(《使徒行傳》10:25)。
    這「六位弟兄」和彼得同去,目的不是為分擔『講道』的責任,乃是要為神的作為作『見證人』。為主作見證,並不一定要我們開口講道,要緊的是必須我們『在場』親身目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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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本網誌另開的經書學習《使徒行傳》26/6/8

    11章第18節:「眾人聽見這話,就不言語了。只歸榮耀與神,說:『這樣看來,神也賜恩給外邦人,叫他們悔改得生命了。』」

    本節文意:「眾人聽見這話,就不言語了」;他們的『不言語』並非心悅誠服,而是面對這樣顯然是出於神的事實,無話可說,只好閉嘴。他們並沒有因為這件事,而放棄他們的猶太教傳統觀念,反而要外邦人信徒也遵守摩西的律法規條,否則就不能得救(《使徒行傳》15:1,5)。

    「這樣看來」:這語氣並不是積極的,而是消極且不太情願地接受事實。

    「叫他們悔改得生命了」:『生命』在原文是zoe,乃指屬神的、永遠的、非受造的、不能毀壞的屬靈生命(《以弗所書》4:18)。人得自父母的生命,是『魂生命』(psuche,《馬太福音》16:25)。人必須重生,才能得著『靈生命』;而重生的條件,就是悔改相信主。

    (一)主耶穌是為全人類的罪而死的,因此福音是為全人類的;我們傳福音的對象應當擴及各種族、各階層的人們。

    (二)耶路撒冷教會因著有些人過度堅守猶太教遺傳,以致在主的見證上失去了中心的地位,而被接下來的安提阿教會取代(參20~30節)。無論是個人或是教會,若是偏離了主的旨意,就會被主放在一邊,而另興起別人或別的教會來取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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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本章第4小段:「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,以後又出巡民間,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,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;」

    文意解釋:「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」應是猶大國此時的南北疆域。北邊有了山地的屏障,耶城增強了防守的力量。約沙法出遊全國,督導政改,教導律法,並健全司法設施,以三事和各地司法人員相約:公正(沒有不義)、無私(不偏待人)、廉潔(不受賄賂),參《申命記》10:17;16:19。司法恢復摩西時代的制度,由祭司、利未人和族長分別擔任。族長在利未人和祭司的監督下執行(十七8以後),耶路撒冷設有最高法院,處理各地法院(5節)上訴的終審(8節)。
    約沙法和他的父親亞撒不同,雖然先知對他的責備與對亞撒的一樣嚴厲(十六7~9),但他心裡卻沒有苦毒和不滿,而是以悔改回應管教。在神的光照面前,他不但完全降服,而且振作起來、彌補過錯,「引導民歸向耶和華——他們列祖的神」(4節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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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本章第5小節:「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裡設立審判官,」

    本節文意:約沙法在各城「設立審判官」(5節),是根據律法的要求(申十六18)。雖然這些審判官是約沙法設立的,但是他並沒有要求這些官員貫徹君王的意志,反而提醒他們:「你們判斷不是為人,乃是為耶和華」(6節)。

    有關設立審判官:按照來自舊巴比倫時代(約主前2000~1600年)之敘利亞的馬里文獻,君王指派審判官執行特殊的職務,如:協助地區行政、作為地區性總督、指揮軍事戰役、干預本國的司法事務等。我們可以想見約沙法任命的司法官,工作的範圍狹窄集中,主要是法律上的事情。漢摩拉比法典(約主前1750年)的引言,和埃及智慧文學中「善辯之農夫」所說的話(約主前2100年),都證明了保護社會中窮困軟弱者的權益,被視為當權者的責任。君王、官長、地方官必須秉行「真實的公義」(見:《利未記》19:15)。事實上,士師記和先知書(《以賽亞書》1:23)中「世界顛倒」的主題,正是描寫「有人立法,無人執法」的社會現象(例如埃及之《奈費爾蒂的異象》,約主前1900年)。古代近東國家行政是否得法,在於法律和執法是否可靠。為求達到這個目的,每個有組織的國家,都設立了法官和地方官系統,處理民事刑事案件。他們的職責是聽取供詞、調查控訴、審核證據,然後作出判斷(詳述於中亞述法律和漢摩拉比法典)。然而有些案件需要君王來處理(見:《撒母耳記下》15:2~4),以及不時有上訴交由最高的地方官員審判(如馬里文獻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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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19章6節:「對他們說:“你們辦事應當謹慎;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,乃是為耶和華。判斷的時候,他必與你們同在。」

        本節注釋:[ 你們辦事……必與你們同在]: 此句是審判官的行為指南,表明了神主宰審判。事實上,以色列人沒有明確區分民事法和宗教法,一切立法都來自神。如摩西把百姓之間的紛爭帶到神面前(《出埃及記》18:19)。摩西律法還記錄有應“奏告神面前的案件”(《出埃及記》21:6;22:6以下)。對於以色列民族來講,律法的根據就是神的公義,宗教、民事案件的審判權屬于神(《申命記》1:17),因此審判官作為神的代辦人,必須作公正的審判。 
    約沙法與亞哈結親,是自己不謹慎的結果。因此,他反復提醒審判官「應當謹慎辦事」(6、7節)。因為失敗的經歷告訴他,人都是不可靠的,過去在神面前的準確,並不等於將來也能準確,所以時時事事都「應當敬畏耶和華,謹慎辦事」(7節)。
    雖然這些審判官是約沙法設立的,但是他卻要求他們為神審判。 我們僱用基督徒時,究竟是希望他們為我們工作還是為神工作?如果我們的工作裡 面有「為神工作」的成份,那工作的內涵會有怎樣的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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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本網誌另開的經書學習《使徒行傳》26/6/8
    11章21節:「主與他們同在,信而歸主的人就很多了。」
    本節註解:「主與他們同在」;原文作『主的手與他們同在』,表明主親自參與向外邦人傳揚福音的工作。『主的手』至少在兩方面作工:(1)用神蹟隨著,證實所傳的道(《馬可福音》16:20);(2)打開人的心竅,使人明白神的話(《路加福音》24:45)。
    (一)如果不是主的能力,而想要靠人的力量來成就福音的事工,乃是枉然的。
     (二)一個人如果真實的相信主,自然也會從心裏歸向主。凡是不肯歸向主的人,他的相信恐怕有問題,可能不過是頭腦道理上的認知,或是情感上的認同(例如因父母是基督徒,所以就自認為也是基督徒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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