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316。學習《歷代誌上》18:1-17的具体筆記 2025·10·22·(#1944/616)


今天接續昨日所學習的神的話:【這是一節很重要的經文,讓我們知道基督徒作王的權責以及治理這地的基本原則:ַיִּמְלֹךְ דָּוִיד עַל־כָּל־יִשְׂרָאֵל וַיְהִי עֹשֶׂה מִשְׁפָּט וּצְדָקָה לְכָל־עַמּוֹ,So David reigned over all Israel, and executed judgment and justice among all his people.יִ一方面,我們不是一般的祭司,而是有君尊的祭司,或者說是作君王的祭司。另一方面,無論祭司或君王,在國內和全地都當秉公行義。但顯而易見,主流基督教整體放棄了這項核心使命。事實上秉公行義既是神造我們的目的,也是神救我們的目的;又是神末世審判我們的基本根據。注意這三個基本概念。】
第一、ועָשָׂה,to do, fashion, accomplish, make。就是行為。這個行為結構性地否決了信經咒語、密宗心學和彌撒表演;也將“你們如此行”最終的內涵清晰解釋出來——雖然“設立聖餐文”首先指向儀文;但這個儀文;但這個儀文歸根結底是“表明主的死”:為神為義為愛也為審判審判自己流血。若如此行離開聖餐的終極關係-顯示主的死,直到祂再來-所謂「記念我」就毫無意義。彌撒最終只能成為記念自己的儀文模仿行為而已。值得強調的是,“你們也應該如此行事”,這個教導並沒有出現在《馬太福音》和《馬可福音》,而是出現在《路加福音》和《哥林多前書》中。保羅是這樣教導的:《路加福音》22:19,「又拿起餅來祝謝了,就掰開遞給他們,說,這是我的身體,為你們捨的。你們也應當如此行,為的是記念我」;《哥林多前書》11:24,「祝謝了,就掰開,說,這是我的身體,為你們捨的(捨有古卷作掰開)。一方面,《路加福音》22:19與《哥林多前書》11:24中的“你們應當如此行”,共同的前提或語境是“這是我的身體,為你們捨的”。因此合乎邏輯的是,這個如此行首先指向捨命(這是我的身體,為你們捨的),而非「又拿起餅來祝謝了,就掰開遞給他們」。至於《哥林多前書》11:25,我們看英譯本(KJV):After the same manner also he took the cup, when he had supped, saying, This cup is the new testament in my blood: this do yerance同樣,你們當如此行(this do ye)的前文仍然是This cup is the new testament in my blood。而餘下的內容是連結在一起的:as oft as ye drink it, in remembrance of me--喝是為了記念主。退一步說,即使如此行可能指儀文,但本體或實質仍然是記念和跟隨主的捨身流血。而這基本真理乃是66卷書貫穿始終的常識:你來跟隨我。

第二、公:מִשְׁפָּט,judgment, justice, ordinance。審判、論斷;而且是依照神所定義的善惡是非對錯罪義之神聖標準或「律例典章」(《出埃及記》15:25,21:1等)進行審判論斷。或者說,按神的旨意生活,守神誡命(《啟示録》12:7,14:12)。這個概念首先出現在《創世紀》18:18-19,「18亞伯拉罕必要成為強大的國,地上的萬國都必因他得福。19我眷顧他,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,遵守我的道,秉公許義,使我所應亞伯拉罕的話成就了」。另請參閱《創世紀》18:25,「將義人與惡人同殺,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,這斷不是你所行的。審判全地的主,豈不行公義嗎」。一方面,這真理的仁義是神自己的形象和樣式(《以弗所書》4:24);另一方面,神揀選亞伯拉罕和亞伯拉罕所有的後裔,就是為了讓他們「遵守我的道,秉公行義」。值得一提的是,這個概念也有重建和恢復的含義:《創世紀》40:13,「三天之內,法老必提你出監,叫你官復原職,你仍要遞杯在法老的手中,和先前作他的酒政一樣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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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本欄作者所述:『而餘下的內容是連結在一起的:as oft as ye drink it, in remembrance of me──喝是為了記念主。退一步說,即使如此行可能指儀文,但本體或實質仍然是記念和跟隨主的捨身流血。而這基本真理乃是66卷書貫穿始終的常識:你來跟隨我。 』我嚐試再參閲(《馬太福音》10:23 「有人在這城逼迫你們、就逃到那城裏去.我實在告訴你們、以色列的城邑、你們還沒有走遍、人子就到了。」38 「不背著他的十字架跟從我的、也不配作我的門徒」。以上聖經段落可加深理解有關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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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本學習筆記所論:『第二、公:מִשְׁפָּט,judgment, justice, ordinance。審判、論斷;而且是按照神所定義的善惡是非對錯罪義之神聖標準或「律例典章」進行審判和論斷。或者說,按神的旨意生活,守神誡命。』可参閲(《啟示録》12:7,14:12)12:7 「在天上就有了爭戰.米迦勒同他的使者與龍爭戰.龍也同他的使者去爭戰.」14:12「 聖徒的忍耐就在此.他們是守 神誡命、和耶穌真道的。」(《出埃及記15:25,21:1)15:25「 摩西呼求耶和華、耶和華指示他一棵樹、他把樹丟在水裏、水就變甜了。耶和華在那裏為他們定了律例、典章、在那裏試驗他們。」21:1「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.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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