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14。学习《希伯来书》10:26—31具体筆記 2024·2·28·

 不仅如此,这里所强调的犯罪,到底如何理解,还可以参考《约翰一书》的相关论述。《约翰一书》3:6-9,“6凡住在他里面的,就不犯罪。凡犯罪的,是未曾看见他,也未曾认识他。7小子们哪,不要被人诱惑,行义的才是义人。正如主是义的一样。8犯罪的是属魔鬼,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。神的儿子显现出来,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。9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,因神的道(原文作种)存在他心里。他也不能犯罪,因为他是由神生的”;《约翰一书》5:16-17,“16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,就当为他祈求,神必将生命赐给他。有至于死的罪,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。17凡不义的事都是罪。也有不至于死的罪。18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。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,(有古卷作那从神生的必保护他),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”。显而易见,《约翰一书》进一步将“犯罪”等同于不义和拒绝行义。在这个意义上,唯独信心、远离公义的某些曲解论调不仅是一场诈骗,更是一场故意犯罪。因为他们是一场以教义之名在理直气壮地故意犯罪,以不义为属灵——亵渎圣灵。而这一切不义和犯罪,都发生在“得知真道”之后:μετὰ τὸ λαβεῖν τὴν ἐπίγνωσιν τῆς ἀληθείας,after that we have received the knowledge of the truth。就是在我们已经接受了关于真理的知识。这种情况类似撒种的比喻(《马太福音》13:19-22)。这意味着,恩典和真理都是可以抗拒的(《约翰福音》1:17)。彼拉多问:真理是什么呢?主耶稣说:我就是真理;我来特为真理作见证。

在这两个条件之下,就是故意犯罪,且明明领受了真理;那么“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”。名词θυσία在《希伯来书》8:3,9:9,9:23,9:26。10:1,10:5,10:8,10:11-12,11:4,13;15-16之外,注意另外两处语境:“1凡从人间挑选的大祭司,是奉派替人办理属神的事,为要献上礼物,和赎罪祭。(或作要为罪献上礼物和祭物)2他能体谅那愚蒙的,和失迷的人,因为他自己也是被软弱所困”(《希伯来书》5:1-2);“25凡靠着他进到神面前的人,他都能拯救到底。因为他是长远活着,替他们祈求。26像这样圣洁,无邪恶,无玷污,远离罪人,高过诸天的大祭司,原是与我们合宜的。27他不像那些大祭司,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,后为百姓的罪献祭,因为他只一次将自己献上,就把这事成全了”(7:25-27)。显然,故意犯罪与“被软弱所困”又“进到神面前”是不同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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